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
(1996年6月4日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以建設[1996] 347號文聯合發布,交通部1996年6月19日以交函基[1996] 245號文轉發)
近年來,一些地區和建設單位無視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和自身的經濟實力,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在建設資金不落實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盲目上新的建設項目,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工程和墊款施工,轉嫁投資缺口,也有一些施工單位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人為助長擴大建設規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數額急劇增加。這類行為不僅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和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嚴重影響了投資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的困難,必須禁止。為此,通知如下:
一、各級計劃部門要把好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決策審批關,對資金來源不落實、資金到位無保障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立項,更不得批準開工;對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和建材、設備生產企業貨款的建設單位,不能批準上新的建設項目。
二、各級計劃、財政、銀行、審計等部門要嚴格審查建設項目開工前和年度計劃中資金來源,據實出具資金證明。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有關環節的管理,在嚴格查驗計劃部門的立項和決策批文及有關機構出具的資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辦理工程施工的有關手續。對用于建筑安裝施工的年度建設資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進行招標、議標,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四、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投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違者取消其工程招標資格,并給予經濟處罰。對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資金短缺,應由建設單位自行籌集解決,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款施工。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結算工程款,且后續建設資金到位無望的,施工單位有權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建設單位按合同承擔責任。
五、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設備生產廠家貨款的方法轉嫁由此造成的資金缺口。違者要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取消其工程投資資格。今后由于施工單位帶資承包而出現的工程款回收困難等問題,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擔有關責任。
六、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可不受本通知限制,但各級計劃、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七、各地區、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從國家大局出發,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做好工作,杜絕出現新的帶資承包項目。對于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