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5-0005
浙財金〔2015〕5號
根據國務院、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模式有關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9號)要求,現就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和社會資本為建設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服務而建立的長期合作關系和制度安排。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創新投融資機制,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有利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增強經濟增長內生動力;有利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發揮財稅在適應和引領經濟新常態中的重要作用。
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財政部門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實現公共財政職能,創新財政管理的重要途徑。各地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義,大力宣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積極做好本地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綜合協調工作,切實履行財政管理職責,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有序開展。
二、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模式
為保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質量,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要求,規范項目識別、準備、采購、執行、移交各環節流程。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項目識別
1.項目范圍。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應積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進行建設和運營,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港口碼頭、民用機場、城市軌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場站等交通設施,跨流域引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水利設施,地下綜合管廊、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教育、文化、旅游、醫療、養老、體育等社會公共事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資源和環境保護等項目。
2.項目征集。財政部門應向交通、住建、環保、教育、水利、醫療、文化、民政、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征集潛在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支持社會資本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推薦潛在項目。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潛在項目進行評估篩選,確定備選項目,制定項目年度和中期開發計劃。
3.項目評估。列入年度開發計劃的項目,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定性、定量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簡稱VFM)評估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定性物有所值評估應重點關注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與政府傳統采購模式相比,能否增加有效供給、優化風險分配、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等。定量物有所值評估要判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能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定量評價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應重點關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政府付費或補貼等支出占當年財政收入的比例,確保財政的中長期可持續性。
4.項目儲備。各地財政部門應建立本地區項目庫,將通過物有所值評估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并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根據項目情況,建立全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庫,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推薦項目清單。浙江省首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薦項目清單見附件。
(二)項目準備
1.實施方案編制。通過物有所值評估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可進行項目準備。各地確定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合同體系、監管架構、采購方式選擇等內容。項目運作方式根據項目收費定價機制、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框架、融資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確定,主要包括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等。
2.實施方案審核。財政部門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后重新驗證。
(三)項目采購
1.采購方式。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等規定,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采取適宜的采購方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建設運營。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其中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等規定執行。
2.信息發布。項目采購應通過省財政廳指定媒體發布項目信息、項目采購信息、項目需求信息、項目采購結果信息、項目合同文本等應公開內容,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3.合同簽署。項目采購完成后,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授權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項目合同,明確項目經營內容、范圍及期限,責任風險分擔,產品和服務標準,價格、收費標準、補貼及調整機制,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程序等關鍵內容。各地要按照財政部《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財金〔2014〕156號)要求制訂合同文本,確保合同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劃分各方義務、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四)項目執行
1.設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采購文件和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成立后,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授權機構應與項目公司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項目采購時,政府或項目實施機構已完成立項、初步設計審查等程序的,政府及項目實施機構可在項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將項目的立項以及各種審批資料變更或移交至項目公司。
2.項目合同執行。社會資本和項目公司要嚴格按合同約定組織項目建設和運營,確保項目質量,提供安全、優質、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項目實施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政府有支付義務的,應按合同約定和績效指標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費用,并執行約定的獎勵條款或懲處措施。設置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足額向政府支付超額收益。
(五)項目移交
項目經營期滿或發生合同提前終止情況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及時組織開展項目性能測試、驗收及資產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項目移交。項目移交完成后,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并按相關規定公開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的決策參考依據。
三、切實履行財政管理職能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周期長、涉及領域廣、復雜程度高,對財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勇于擔當,認真做好相關財政管理工作。
(一)加強項目預算管理。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財政可通過政府付費等方式給予適當補貼。各地應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中長期承受能力等合理因素,建立動態補貼機制。除最低需求風險外,政府補貼原則上不得承諾社會資本回報水平。各地財政部門要將財政補貼等支出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在中長期財政規劃中予以統籌考慮,并逐步按照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要求,將項目的政府補貼與政府資本投入、土地使用以及配套設施等進行統籌管理。
(二)加強項目政府采購監管。各地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政府采購監管職責,會同項目實施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嚴格遵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等規定執行,規范項目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政府債務風險管理。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要求,切實防范和控制財政風險。對政府付費或提供財政補貼等支持的項目,財政部門要根據中長期財政規劃和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補貼等支出,嚴格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加強項目中政府承諾管理,政府對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除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償債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要將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與化解政府債務風險相結合,積極做好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公益性項目的梳理,對符合要求的項目要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并做好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公益性項目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轉型的風險控制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四)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合同是政府和社會資本長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礎,也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的審核和履約管理工作,確保合同內容真實反映各方意愿、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劃分各方義務,有效保障合法權益。各地財政部門要組織加強對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社會資本以及項目其他參與方的法律和合同管理培訓,提升各方的法律意識、契約觀念以及對項目合同核心內容和談判要點的把握能力,充分識別、合理防控項目風險。
(五)扎實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各地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公共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建立政府、服務使用者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對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運營管理、資金使用、成本費用、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等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結果依法公開。根據評價結果,依據合同約定對價格或補貼等進行調整,激勵社會資本通過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提高公共產品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四、加大推廣應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保障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政策制定、項目儲備、業務指導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向本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大力宣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立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加強部門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結合財政內部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部門,強化組織保障,切實履行財政對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管理職能。
(二)加大政策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按規定享受各項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在安排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性補貼時,享受與政府投資項目同等的財政扶持政策。支持項目公司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清潔發展委托貸款。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融資擔保機構積極開發適合項目的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服務,積極爭取保險資金、專業投資機構資金等參與,支持金融機構及早介入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參與項目的策劃、融資、建設和運營。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申報財政部示范項目,爭取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融資支持基金的扶持。對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富有成效的市縣,省財政給予綜合獎補支持。
(三)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財政部門要著力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能力建設,注重培育專業人才。同時,大力宣傳培訓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增進政府、社會和市場主體共識,營造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模式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借助、積極運用法律、投資、財務、保險等專業咨詢顧問機構的力量,提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操作性。
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省財政廳。
附件:浙江省首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薦項目清單
浙江省財政廳
2015年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浙江省首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薦項目清單
序號 |
地區 |
項目名稱 |
投資額(億元) |
1 |
杭州市 |
軌道交通5號線一期、6號線一期工程項目 |
538.95 |
2 |
建德市 |
垃圾填埋場梅城處理中心項目 |
1.68 |
3 |
杭州市第二工業固廢處置中心(一期)項目 |
2.38 |
|
4 |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項目 |
1.80 |
|
5 |
建德市中醫院改擴建項目 |
2.80 |
|
6 |
富陽市 |
杭州—富陽城際鐵路項目 |
70.95 |
7 |
溫州市 |
溫州市綜合材料生態處置中心工程 |
5.03 |
8 |
海寧市 |
杭州—海寧城市輕軌工程 |
138.14 |
9 |
紹興市 |
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1號線建設項目 |
200.00 |
10 |
嵊州市 |
嵊新污水處理廠一期提標改造工程項目 |
1.67 |
11 |
江山市 |
江山市第二福利院項目 |
1.50 |
12 |
江山市第二污水廠項目 |
0.82 |
|
13 |
常山縣 |
常山縣污水處理廠二期擴容工程項目 |
0.57 |
14 |
臺州市 |
金臺鐵路項目 |
150.00 |
15 |
椒江污水處理二期擴建工程項目 |
4.53 |
|
16 |
溫嶺市 |
臺州第一技師學院項目 |
4.55 |
17 |
溫嶺市城區污水處理二期工程項目 |
2.88 |
|
18 |
玉環縣 |
玉坎河水系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
6.60 |
19 |
麗水市 |
麗水機場及空港園區項目 |
36.65 |
20 |
松陽縣 |
全民健身中心項目 |
4.60 |
合 計 |
117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