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96號
《浙江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長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電設備采購行為,建立健全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制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受采購人委托,事先公布采購條件,由投標人競投,并按國家和本辦法規定擇優選定中標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按國家規定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資格,從事國內、國際機電設備招標業務的專職機構。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按本辦法規定采購機電設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按招標文件規定,參加競投的供應商、制造商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和誠實、信譽、效率的服務原則。
第五條 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具體業務工作可以委托省機電設備招標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與經濟(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以國家和地方的建設資金、財政撥款、銀行專項貸款為主要資金來源采購下列機電設備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機電設備金額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匯50萬美元以上的;
(二)單臺機電設備金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匯12萬美元以上的;
(三)按國家規定列入招標范圍的特定產品。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機電設備采購,鼓勵、提倡招標。
第八條 采購下列機電設備不招標:
(一)只有獨家制造商能夠生產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經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認定不具備招標條件的。
第九條 按本辦法規定必須實行招標采購機電設備的,采購人在辦理項目審批手續時,須出具與招標人簽訂的《招標委托書》;無《招標委托書》的,有關審批部門不予審批,財政部門不予撥款,金融機構不予貸款。
第十條 采購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人,要求其出示機電設備招標資格證書,并對招標活動實施監督。
采購人應當保守招標評標秘密,并根據招標結果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特大型企業采購機電設備,經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聯合專職招標機構組織招標。
第十二條 機電設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
公開招標必須在國家級的招標專業報刊或省級主要報刊上刊登招標公告;
引進機電設備招標還應當在因特(Internet)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必須有3個以上投標人參加。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建立由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支持系統和計算機網絡組成的信息支持系統。
招標人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參與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招標文件須經采購人確認,并由招標人和采購人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招標活動,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審查投標人資質。
招標人應當保守招標評標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招標活動應當接受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并保證投標文件的真實性。
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投標文件或修改實質性條款。
第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有重大差異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遞交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
第十八條 投標人有出席開標大會并獲得唱標記錄的權利。
投標人中標的,招標人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未中標的,招標人應于發出《未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章 開標和決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60日內開標。
第二十條 開標按招標公告或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公開的方式進行。
開標大會由招標人主持,采購人、投標人,以及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時按投標文件遞交的順序拆封,驗證投標資格,唱標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采購人,以及有關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公正嚴謹,實事求是,并保守評標秘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采購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招標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作必要的澄清和答疑,對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有權決定部分廢標或全部廢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人的設備質量、價格、交貨期、售后服務及投標人資信情況等因素作綜合評議,以書面形式提出評標意見和預中標人方案。
招標人和采購人應當根據評標意見和預中標人方案進行決標,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供貨合同,并接受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六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和有關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采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弄虛作假,隱瞞招標真實情況的;
(二)泄漏標底或其他評標秘密的。
第三十條 投標人有下列(一)、(二)項行為之一的,其投標文件無效,并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三)、(四)項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一)弄虛作假,隱瞞投標真實情況的;
(二)干擾評標,或貶低其他投標人的;
(三)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四)投標人勾結招標人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
第三十一條 不具備機電設備招標資格擅自組織招標活動的,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罰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招標人、投標人由于一方過錯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