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價費[2001]170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為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價格行為,引入競爭機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切實減輕患者和社會的不合理藥費負擔,根據國家衛生部、國家計委等五部委局《關于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衛規財發[2000]232號)、國家計委《關于集中招標采購藥品有關價格政策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88號)、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確定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差分配問題的通知》(計辦價格[2001]25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01]10號)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意見等文件精神,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價格行為,切實減輕患者藥費負擔,根據衛生部、國家計委等五部委局《關于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衛規財發[2000]232號)、國家計委《關于集中招標采購藥品有關價格政策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88號)、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確定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差分配問題的通知》(計辦價格[2001]25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01]1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數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或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藥品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藥品招標采購,以及醫療機構自行組織的藥品招標采購所涉及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參與各方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藥品價格政策。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兼顧生產經營企業、醫療單位和患者三方利益,有利于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有利于減輕患者和社會的不合理藥費負擔,有利于促進藥品生產流通體制和醫療機構補償機制的改革。
第四條 集中招標采購藥品,要體現優質優價和鼓勵創新的原則。藥品招標采購經辦機構評定中標價時,不得以價格高低為唯一標準,應綜合考慮藥品質量、療效、是否取得GMP認證、是否國家保護藥品以及科技含量和創新程度等因素;不得依據藥品價格管理形式設置不同的評標標準。
第五條 參加藥品投標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以低于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的價格投標。購銷雙方必須按照實際中標價格如實開具發票,如實記帳。
第六條 嚴格執行藥品招標采購價格備案制度。藥品招標采購經辦機構,應在定標后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藥品實際中標價格,以及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醫療機構制定的市場調節價藥品的零售價格報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以上資料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將以上資料,以及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制定的政府定價藥品臨時零售價格在七個工作日內報省物價局備案。
省級醫療機構、駐杭部隊醫療機構招標采購藥品,應在定標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藥品實際中標價格,以及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醫療機構制定的市場調節價藥品的零售價格直接報省物價局備案。
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備案表見附表。
第七條 合理制定招標采購藥品的零售價格。對于招標采購藥品的實際中標價格與現行零售價格之間的價差,在扣除醫療機構零售環節應獲得的合理差價收入后,按照大部分讓利于患者,兼顧醫療機構招標采購積極性的原則,在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合理分配,分步下調藥品零售價格。
中標后零售價格的具體作價公式為:
中標后零售價格=現行零售價格-[現行零售價格÷(1+15%)-含稅中標價格]×分配系數。
其中:
現行零售價格是指經浙江省物價局公布的現行零售價格。
分配系數根據上述原則,并區別不同藥品的價差情況定義如下:
(1)當含稅中標價格≤0.75P時,
分配系數為0.55-0.80
(2)當含稅中標價格>0.75P時
分配系數為:0.30
(3)當含稅中標價格≥P時
分配系數定義為零
P=現行零售價格÷(1+15%)
第八條 中標的政府定價藥品,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按以上公式核定并公布中標藥品的臨時零售價格,在招標單位范圍內執行,并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報備案。國家和省統一調整零售價格時,如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臨時零售價格高于調整后的零售價格的,按調整后的零售價格執行.
中標的市場調節價藥品,由招標醫療機構按以上公式制定零售價格,在本單位執行,并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報備案。
省級醫療機構、駐杭部隊醫療機構招標采購藥品,屬政府定價的藥品,由省物價局制定公布中標藥品的零售價格;屬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由招標醫療機構按以上公式作價銷售,并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報備案。
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自行將招標藥品差價大部分讓利于患者,降低零售價格,以增強醫療服務的競爭能力。
第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加強對藥品招標采購工作過程中價格及收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對藥品價格進行跟蹤檢查,對不及時備案中標價格、突破規定的零售價格等行為,要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物價局
2001年5月25日
附件下載
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備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