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浙江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黨風廉政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電〔2006〕71號
各市交通局(委):
現將《浙江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黨風廉政建設實施意見》(浙整規辦〔2006〕4號)轉發給你們。各單位、各部門要根據文件要求,堅決杜絕國家工作人員以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辦礦(辦砂石料場)行為。對不撤出投資或者隱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一經查實,一律先就地免職,再根據情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希望各單位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任務。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正文]浙江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黨風廉政建設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