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 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巿、計劃單列巿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政府釆購代理機構:
現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的答復》(國法秘財函[2015]73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協調, 協助做好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的申領工作。對于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請及時向財政部反饋。
聯系電話:010—68553724。
附件:
對政府釆購工程項目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的答復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2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的答復
(國法秘財函〔2015〕736號)
財政部辦公廳:
你廳《關于提請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進行立法解釋的函》〈財辦庫〔2015〕21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建筑物和抅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據此,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此類項目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釆用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釆購建設工程項目,符合建筑法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不應當以未進入有形巿場進行招標為由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5年8月3日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2日